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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味料:盐改过渡期后多地出现阻挡跨区域销售事件

时间:2017-06-21  编辑:admin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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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家盐业企业向记者提供视频、录音、文件等证据,反映在2017年进入盐改过渡期后,多地出现阻挡跨区域销售事件。
业界认为,这些事件本身反映了背后所体现的利益格局,也是整个盐业改革最大的阻力所在。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方案正式实施。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盐改过渡期。另据发改委与工信部文件要求,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
“我认为这是既得利益团体的反扑,试图通过这种阻挡行为,给本区域企业赢得时间,也进一步巩固疆域。”一位盐业企业管理层人士称。
跨区经营频频受阻
根据盐改方案,改革重点推进四项:一是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允许生产企业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开展跨区域经营。二是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三是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小工业盐及盐产品市场和价格。四是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
方案明确指出,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自主经营。
但记者了解到,在盐改过渡期半年以来,有跨区经营受阻事件,大批的外省盐遭各地盐务局查扣、封存下架等情况出现。
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上海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据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湖北广盐的盐产品在江苏地区被查157次,扣盐接近600吨。主要是针对零售商店,理由则是违反《食盐专营办法》第十条,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以及第十四条,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等。江苏各地盐务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甚至没收或罚款。对于“涉嫌违规经营”的,江苏基层盐务局却不说明任何理由,让盐企工作人员查看相关文件。
记者核实,方案正式实施以来,河南、安徽、江苏、贵州等多个省份,均有查扣流入本地市场的外省盐的行为、扣盐的理由基本是“涉嫌违规经营”,依据的是《食盐专营办法》。
但方案明确规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盐业主管机构颁发的食盐批发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为止)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经营。
“2017年1月以来,江苏省多地的盐务管理局对中盐上海公司合作的零售、商超、物流商户以涉嫌‘非法购进食盐’销售不合格食盐‘’非法批发食盐‘等名义展开调查,将食盐小包装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然而,到如今,被扣盐产品依然没有依法处置。”中盐上海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
对于食盐质量检测要求,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文明确规定,有关部门不得以检测食盐质量为由扣押或者没收合法合规进入市场的食盐产品,不得影响企业正常销售;确有必要检测的,应以抽查形式检测食盐质量,并委托有资质的食盐检测机构依据相关食盐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也可依据有效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企业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当地食品安全标准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盐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相关网站公布。专业食盐检测机构受有关部门委托抽检时应出具书面通知,抽检结果应书面告知企业。
盐务局被指扩大执法范围
盐改实施以来,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可持食盐批发许可证跨区经营,市场主体呈现多元化,经营品种显现多样性,食盐价格基本稳定,但是稳中有降。根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的数据显示,全国食用盐上架货源充足,品种丰富。
记者了解到,在盐改取得成效的同时,也衍生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传统食盐批发企业效益大幅下滑,甚至部分企业生存困难。究其原因在于,改革使食盐行业由垄断阶段进入了竞争阶段,原来的垄断格局被打破,造成了食盐价格大幅下降。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效益大幅下滑,以至于部分企业生存困难。
在盐改过渡期内,食盐批发企业(含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开展食盐销售经营活动可以通过自建物流系统或与第三方物流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委托其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自建分公司进行食盐销售业务,自建的分公司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自建销售网点直接开展食盐销售业务;通过现有渠道开展食盐销售业务四种方式进行。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改革过渡期间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食盐流通销售领域和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5号)规定,为方便有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食盐批发企业在开展跨区经营时应将8项信息主动告知销售地省级盐业主管机构。省级盐业主管机构应于收到告知信息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在机构门户网站公布企业的8项信息,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公布。
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开展跨区经营应告知的主要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企业生产经营地址;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盐批发许可证编号;企业所销售的食盐品种及其所依据的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8项信息。
但记者了解到,江苏基层盐务局发给商超食盐安全检查目录需提供材料目录中显示,除了应告知的8项信息外,还需提供商超与各跨区经营食盐供应商签订的供货协议;各供应商的物流配送情况(如委托第三方物流配送,需提供第三方物流企业资质及供应商与该物流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各在售和近期将销售的跨区食盐产品的合格证及质量检测报告;各在售跨区食盐产品的发票;商超食盐产品安全自查、索票索证、销售记录、物流管理、不合格食盐召回等相关管理制度。
工信厅联消费函【2016】58号文明确规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盐业主管机构不得将食盐跨区经营信息告知作为行政审批事项,不得新增告知事项,不得扩大告知范围,不得增加告知频率。
6月16日,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回复本报称,针对8项信息的问题,“经查,没有发现基层单位随意扩大增加告知信息的情况”。并称:“经我局核查,没有发现基层单位有禁止外省盐进入的情况,更没有围堵仓库门、打伤盐企工作人员等行为。”
盐企与盐务局矛盾激化
中盐上海盐业公司的声明中说:“江苏省盐务管理局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以内部通知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以食品安全之名,行地方保护主义之实。不仅违反了党中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也破坏了行政执法部门的正义形象。”
6月15日,江苏省淮安市涟水盐务局要求当地的苏果超市下架外省食盐,包括中盐、海星以及益盐堂和索特等外省盐。“通常盐务局业务员在门店巡视,一旦发现外省盐上架,盐政执法人员就会立刻要求下架,只要是外地盐都会被无理由的强令要求下架。上架第二天就被涟水盐务局以资料不全为由要求下架,我们把所有资料上交后,盐务局执法人员的回复是等通知。”中盐上海余先生说。
据记者了解,某省基层盐务局执法颇多争议之举。比如,该省某城盐务局用安徽牌农用车赌住湖北广盐蓝天盐业公司的仓库门;某县市盐务局用卡车堵在商超门口;某盐务局拦截物流配送车;某盐务局执法人员私自毁坏外省盐产品,到零售商店用剪刀把湖北广盐蓝天的盐全部划开,说这种盐不可以销售,对于原因却没有说法;省城某盐务局执法人员打伤员工,最后以个人名义私了……
“在某地市有个案件,当地盐务局先行登记保存后移交给公安,公安经过调查,因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涉嫌非法经营案撤销了案子。但是当地盐务局依然不发还我们的盐。”广盐蓝天负责人告诉记者。
从1月到4月底5月初,中盐皓龙总共发了三万一千吨盐,到目前为止被扣两万多吨,其中四千多吨被扣在各地盐务局手里,有一些是代为保管,另外一部分在客户手中被封存,不敢销售。
湖南永州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抓捕了中盐皓龙3名业务人员,并提交到了检察院,3名业务人员与中盐皓龙公司签订的是用工协议,上有保险。类似这样涉案,截至目前,中盐皓龙已有25家。
“给我们的感觉就是省外的盐不让进,侵犯了他们的利益,以质量不合格,或者其他瑕疵之类的查扣封存下架。盐改以来呈现的是一种乱象,是一种地方保护主义,企业是一种弱势群体,作为一个企业是根本无法承受的,2000多名的员工,我们的生存很困难。”中盐皓龙负责人对记者讲述道。
最后的利益决战?
在一些省份,盐务管理局和盐业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盐业公司总经理同时担任盐务局局长,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面对外省盐的涌入,势必影响到盐业公司的利益,因此对外省盐进入本地市场设置了层层障碍,因此政企分离似乎是成了落实盐改的关键一步。同时,盐务局执法依据的是《食盐专营办法》。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省、市、县三级盐业主管机构或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机构与盐业公司未分离的,2017年6月30日前要编制完成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2017年年底前要实现政企(事企)分离。
盐改以来,为何跨区经营频频受阻?北京物资学院王可山教授对记者表示,盐改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意味着市场格局的变化,跨区经营必然导致原有的蛋糕要重新分配,新进入者为利而来,市场原有的占有者为利而守,冲突不免产生。政策的制定应衔接有序,益于理解操作,避免笼统冲突,否则市场主体将按各自理解行事,监管者也不易把握尺度。
“对于跨区经营受阻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导致经营行为不规范,产销分离的制度设计造成产销之间利益上的矛盾,食盐生产企业不能直接进入市场从而缺乏自主创新的积极性,经营上的区域分割导致效率不高等。”王教授说。
中盐总公司研究室副主任赵利根日前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实施食盐专营制度以来,在确保市场合格碘盐供应、消除碘缺乏病、稳定盐价、应对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专营制度也衍生出诸多问题,比如市场区域分割,经营效率较低;产销矛盾突出,制盐企业没有自有品牌,不能上市场卖盐,以及政企不分和专营扩大化等问题,这些问题造成整个盐行业市场活力不足。
对于盐改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是因为盐业法规的修订尚未完成,各地盐政执法标准尚不统一,对改革方案的理解难免出现偏差;部分省尚未实施政企分开,个别专营企业还不适应新旧体制的转换,而是把传统销售区域视为自己的地盘,不能容忍别人“动自己的奶酪”;少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跨省经营的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企分开的实施、相关法规的修订完善以及配套细则的出台,相信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